政策:租房税最低4% 蜗居蚁族将严打
人均承租不得低于10㎡
4月22日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获悉,合肥市近日出台了《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房主不备案将被罚款
自5月1日起,房主在与租客签订租房合同后15日内,要去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违规的个人将会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违规的单位则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租赁合同,但尚未到期且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要在实施后三个月内去登记办理。 据了解,《办法》还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房屋租赁行为都纳入管理。
租金至少缴税4%
5月1日正式实施的,合肥租房管理新规中,规定,房屋的租金不足20000元的,将对房主征收4%的税费,目前以合肥租金1500元/月的水平来算,征收4%的税费,将会征收60元。业内人士表示征收的这部分税费,肯定会通过租金转嫁给租客的,房东是不会承担这部分税费的。
年内或出台房租指导价
与商品房备案价格制度类似,房租指导价并非强制性,只是起一个指导作用。 指导价将起到指导作用,租房价格的小幅跌宕将被允许,具体的指导价将综合考虑房屋区域、年限,还包括学区、交通等;指导价的发布也要看房屋租赁市场的总体情况,如果波动性较大,发布频率也将随之增高。
声音:租房税乃政策重申 后续仍有跟进手段
中介公司:执行难度很大 关键看监管
“虽说是新规,但是规定的内容也是以前就有的,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关键就要看这次能不能执行到位,由物业和居委会来监管能否监管到位?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由物业来监管就有可能会变成租房子找物业的情况。滨湖新区是有存在租房通过物业的,但是这个并不影响我们店的租房业务。毕竟物业并没有资格来从事租房业务的。”
合肥学院房地产研究所副所长凌斌:租房税还需配合市场手段调控
1、租房新政只是一个新的行政手段,希望有一个新的市场手段与这个新的行政手段配套,这样才能发挥新政的效应。
2、这个租房税与国五条中转让所得的20%个人所得税有同工异曲之处,都是既有政策的重新强调。
3、提醒租客在签定租房合同时要写明4%或8%的租房税怎么缴纳,以防纠纷。
4、房客今后要尽量避免小于人均16平方米的合租,以防不经意的违背这个管理办法。
5、建议租房税由街道出面代收代缴,提高入库率。
6、希望广大房东能够自觉遵守这个管理办法。
合肥市房产局局长汪菊喜:指导价并非强制性
下一步将会同物价部门探索建立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制度,以市场为原则,不同区域和地段将有不同标准,以防漫天要价或三天两头涨价。与商品房备案价格制度类似,房租指导价并非强制性,只是起一个指导作用。具体的指导价将综合考虑房屋区域、年限,还包括学区、交通等;指导价的发布也要看房屋租赁市场的总体情况。
购房者:备案很麻烦 月租2000元年交税近千元
林女士在合肥市百花井附近有一套住房出租,“有十多个年头了,换了好多茬租客,有时候一年就换3个。如果每次都去备案有点麻烦。”而备案登记之后即将面临的税费,最是让房东们避之唯恐不及。按照新规月租金20000元以下税率为4%;月租金20000元及以上的,税率为8%。如果市民有一套住房出租,月租金为2000元,那么每年须缴税960元。以前不备案,税务部门无从查起;一旦备案登记,房东再想逃税就不可能了。
解读:五类房源不得出租 备案制将严格执行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有何规定?
《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既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管理,也包括集体土地上房屋租赁管理。
何为房屋租赁?
《办法》第三条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固定收益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房屋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合肥市将采取怎样的管理模式?
《办法》第四条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租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指定的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城市管理、文化、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办法》第五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并受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出租住房有哪些要求?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平方米。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与号码、联系方式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使用性质、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押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其他约定。
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身份证明;承租人及其承租房屋的同住人员身份证明和相关信息;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出租房屋属于共有的,出租人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受委托代理房屋租赁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如何补办?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办。
房屋转租、续租是否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手续?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以及房屋转租、续租或者租赁提前终止的,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承担怎样的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存在房屋租赁事实且没有登记备案的,应当督促出租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在五日内报告租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租赁居间代理过程中,应负有怎样的责任?
房屋租赁经纪机构提供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七日内,将房屋租赁合同报送租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代理房屋租赁的,应当代为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的房屋租赁,应如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且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由谁来办理?
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十五日内,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违反规定出租住房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或者人均承租建筑面积要求的,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注销手续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结语: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改善合肥房屋租赁市场的混乱,但政策仍停留在行政手段层面,后续的市场手段如何执行将成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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